未成年人刑事辩护:帮信罪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成功争取不起诉
发布时间:
2026-04-16 14:18
来源:
未成年人刑事辩护:帮信罪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成功争取不起诉
笔者执业期间先后办理了多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2025年在司法部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期间,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工作,经过仔细研判案件,反复论证与精准辩护,最终成功为当事人小李(化名)争取到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现将本案的办理思路,以及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通用辩护要点整理成文,供当事人以及同行参考。
一、本案辩护思路:审查起诉阶段的全维度辩护突破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当事人小李,2006年 X月出生,案发时 17 周岁,系未成年人。2023年,小李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4年初,小李在上线的指导下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再次作案,将其父亲名下的中国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资金转移,并按照要求通过本人支付宝协助转账。经查,该银行卡在两个月内共接收不明来源转账 48 笔,合计金额 43776 元,其中包含两名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被骗款项 2368 元,小李从中获利 4000 余元。
案发后,小李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案件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笔者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介入本案。
(二)本案核心辩护路径
笔者介入本案后,第一时间阅卷、会见当事人,梳理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办案机关初步认为小李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本次又犯,属于帮信罪的 “情节严重”。针对相关问题,笔者展开了全维度的辩护:
1.针对争议焦点,适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针对办案机关提出的“曾受行政处罚又犯帮信罪,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笔者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未成年人保护方针出发,展开了针对性反驳:同一事实不能既作为定罪的基础评价依据,又作为法定刑升格的加重依据,否则就会对当事人的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处罚,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同理,小李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的行政处罚作为入罪要件,该情节不能用于对其加重量刑,更不影响对案件整体情节轻微的认定。结合未成年人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前次行政处罚本身就是对其的教育惩戒措施,绝不能将这一教育行为反过来作为本次从严认定的依据,更不能因此就否定他改过自新的可能性。
2. 全力推动退赃退赔,消除全部社会危害性
笔者介入后,协调家属,通过办案机关联系被害人退赔被骗损失,同时协助小李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这一工作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彻底消除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为后续的不起诉处理奠定了最坚实的事实基础。
3.围绕未成年人特殊身份,论证不起诉的合理性
笔者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完整的辩护意见,重点强调:
(1)小李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坚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能不诉则不诉,避免刑事处罚给未成年人留下终身的案底;
(2)小李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小李的家属具备完全的监护能力,能够对小李进行有效管教,小李也已经书写了悔过书,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笔者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小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系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小李不起诉。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用辩护要点
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未成年人案件,笔者提供以下几个方面辩护思路,为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参考。
(一)关注未成年人分押分管的合规性问题
实践中,很多基层地区的看守所都存在无法落实未成年人分押分管的问题,即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也可以将该情况作为重要的辩护理由:
1. 分押分管的法定依据
我国法律从多个层面对未成年人在看守所中分押分管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二十八条: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方面给予照顾。。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看守所应当将男性和女性罪犯、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分别关押和管理。
2.辩护中的应用
对于基层案件,律师可以向办案单位阐明,当地看守所无法落实分押分管的法定要求,若对未成年人继续羁押,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与成年在押人员交叉感染,不利于其教育改造,因此优先取保候审,是最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处理方式。
(二)审查起诉阶段:精准适用不起诉制度
审查起诉阶段是未成年人案件辩护的关键时期,争取不起诉,避免未成年人留下案底。
1.优先推动退赃退赔工作: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能够完成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消除社会危害性,就有极大的机会争取到不起诉,律师介入后要第一时间推动这项工作,不要等到审判阶段。
2.重视争议点的法律论证:对于类似 “前科行政处罚” 这类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争议点,要从法律原则入手,比如禁止重复评价、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打破办案机关的固有认知,通过两层辩护的方式,既否定情节严重的认定,也为情节轻微的认定留出空间。
3.主动配合社会调查:主动整理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监护情况、日常表现等材料,配合完成社会调查,向办案机关证明未成年人本质良好,仅因一时糊涂触犯法律,具备帮教的条件。
(三)全流程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当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明确贯彻 “少捕慎诉慎押” 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对未成年人优先适用宽缓的处理方式,能不捕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同时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以拘留率、逮捕率、起诉率作为工作考核指标,这是我们辩护最重要的政策依托,即便是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也可以以此为依据,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语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笔者深刻体会到,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而言,无论在哪个阶段介入辩护,都有机会为他们争取到改变人生的机会。很多未成年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只要我们能帮他们争取到一个机会,通过律师、办案机关以及家属的共同配合,他们就能顺利回归社会。
希望本文的办理思路,能够为办理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案件的同行提供参考,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张金依律师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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