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杨军律师受邀参加【民法典宣讲】2023年第18期--- “网络购物引起的消费纠纷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2023-11-30 16:30
来源:
济南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也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随着民法典实施的不断深入,济南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持续开展民法典微视频宣讲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民法典、运用民法典”的新风尚,让人民群众在民法典的庇佑下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期民法典宣讲,由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杨军律师为我们解读民法典中“网络购物引起的消费纠纷怎么处理?”相关话题解读。

主持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大家好,我是武艺。
杨律师:大家好,我是杨军律师。
主持人:网络购物是现代人离不开的生活方式,每年的购物狂欢节,大家都是摩拳擦掌、熬夜血拼,但在购物后,有时会遇到“商家随意涨价”、“商家随意取消订单”、“不及时发货”、“货品质量不合格”等种种困境。那么如何防止在“买买买”的热情消退之后不陷入陷阱、麻烦和纠纷呢?我们来听听律师的看法:
杨律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在网络购物时,买家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为成立,卖家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随意以错标价格或缺货等为由取消订单。
主持人:网购商品一般都是以快递方式交付的,那么商品在快递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谁来承担呢?
杨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因此在网购商品交付前,是由卖家承担货品毁损灭失的责任。
主持人:买方如果与商家发生纠纷,要起诉的话,去哪里起诉?
杨律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主持人:网购中的合同都是商家事先制定好的,商家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对买方不利的条款,买方该怎么办呢?
杨律师:商家提前制定好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主持人:如果您在网上购物过程中遇到商家的上述行为,不要生气、烦恼,民法典为大家网上购物提供了很好的权利保障。感谢杨军律师今天为我们带来的“网络购物引起的消费纠纷怎么处理”的相关解读,谢谢,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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