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权之诉中可否以裁判方式为当事人设立居住权
发布时间:
2023-09-01 12: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鲁法案例【2023】475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
李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2001年结婚。李小某为马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子。李某、马某结婚后,与李小某共同生活,李小某为李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018年,李某、马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经法院调解,约定将二人共同财产中的北房四间、西房两间、院门及院落赠与李小某,其他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后李小某在办理案涉房产的确权手续时与李某、马某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中,因李某现无房居住,对于可否为李某设立居住权,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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