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的调整审定,事业单位选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
2022-12-08 14:5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颉锁成。
委托代理人甄伟,系颉锁成之妻。
再审申请人颉锁成因诉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都区政府)人事任免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16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颉锁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案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花都区政府花办发(1998)15号《关于李安全等九位同志确定职级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15号通知)无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立行初字第19号案的诉讼请求是确认15号通知违法,两案诉讼请求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二审未开庭审理,错误将15号通知认定为人事任免行为,并错误认定为重复起诉,应予纠正。
本院认为,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本案中,颉锁成曾于2014年7月1日以花都区政府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15号通知认定其正股级科员职级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颉锁成的请求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836号裁定,维持了该裁定。颉锁成于2016年9月19日再次以花都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15号通知违法,确认花都区政府根据15号通知降低其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虽然诉讼请求表述存在差异,但均系针对同一行政行为,即对花都区政府15号通知认定其正股级科员职级待遇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颉锁成主张二审将15号通知认定为人事任免行为错误。经查,颉锁成曾起诉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其高级工程师职称错误认定为“股级之下科员”、中共花都市委办公室15号通知错误认定其行政职务及工资待遇等行为,该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不予立案裁定后,颉锁成曾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5)行监字第2164号行政裁定,认为花都区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是花都区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颉锁成是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花都区政府对其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进行审定,属于政府机关对其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的评定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颉锁成对该行为有异议,属于有关职务职级待遇审定的内部人事任免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颉锁成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颉锁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颉锁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 斌
审判员 刘艾涛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竺娉
书记员 陈 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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