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律师业务优秀成果选登“关于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3-05-05 15:17
来源:
关于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
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送审稿)》
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致:**机关
接受2021年*月*日的工作指派,我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8〕115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办发〔201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意见》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核,现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总体意见
(一)制定主体。《意见》是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制定主体合法。
(二)制定权限。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意见》未超越法定职权,未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与责任,未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相抵触。
(三)制定程序。依据省政办发〔201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须向省司法厅报送文件送审稿,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对文件必要性可行性评估论证情况的起草说明,制定文件的全部依据目录和文本,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本部门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审核材料;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部门会签的,还应当报送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起草部门报送需紧急审核的送审稿时,应对文件的紧急情况作出说明。经审核,未见到《意见》起草说明、依据目录、征求意见、论证记录等审核材料,故对《意见》的制定程序无法发表审核意见。
(四)内容和形式。经审核,《意见》内容和形式总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意见》“一、严格征收土地范围”的内容,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意见》“二、规范征收土地程序”的十一条内容,基本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令第743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意见》“三、依法保障被征地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三条内容,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国务院令第743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意见》“四、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的内容,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修改意见
(一)依据国务院令第743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建议在《意见》“二、规范征收土地程序(一)”中“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增加“村民小组”,即“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二)依据国务院令第743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建议在《意见》二、(四)部分中增加“村民小组”。
(三)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国务院令第743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建议将《意见》二、(五)部分中,将“应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修改变更为“市县政府应当书面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和申请途径、方法及逾期后果等;对于申请”。
(四)依据国务院令第743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建议将《意见》二、(八)部分中“市县政府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依法提出用地申请”修改变更为“市县政府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依法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五)依据国务院令第743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建议在《意见》二、(九)部分中增加“村民小组”。
(六)依据国务院令第743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建议在《意见》二、(十)的结尾部分修改和增加“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拨付情况应在费用拨付到位后五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七)依据国务院令第743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建议将《意见》“四、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的结尾部分“征收土地程序相关文本格式由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修改为“征收土地相关文书、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然资源厅制定”。
特此意见,请审查采纳。
备注:
该审核意见的部分内容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22〕13号《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所釆纳;同时,意见书获评2023年全省律师优秀法律文书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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