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有企业拖欠其他企业账款案例分析与建议——从法律监管效力不足的角度
发布时间:
2023-06-06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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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冠疫情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逐渐消退,中国经济也逐渐恢复活力。但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账款问题,又在国内部分行业凸显,特别是国有企业拖欠其他企业账款现象比较普遍,不仅影响了市场正常秩序、经济健康发展,还拖垮一批中小微企业,造成新的社会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笔者通过对近期办理的几起国有企业拖欠其他企业账款的案例分析,总结存在的原因,提出应对建议。
一、相关案例
(一)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案号:(2023)民字第035号)。2021年8月3日,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房建工程)》,约定承包公路局公司总包的某校区宿舍楼主体工程劳务施工;包括本工程施工图纸、规范及施工现场要求的全部劳务工作内容,合同暂计总价为9185421元;合同分包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2021年8月1日,竣工日期暂定为2022年5月31日,合同工期为304日历天;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劳务施工义务,并于2022年1月28日完工交付。2022年10月9日建筑公司和公路局公司召开劳务分包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因在履行合同中增加了部分劳务工作,确认建筑公司工程劳务款为1150万元,约定了给付方式和时间等。会议纪要签订后,公路局公司仅支付了42万元,还需另支付1108万元。由于新冠疫情影响了建筑公司作为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生活,公路局公司拖欠劳务工程款给其造成严重经营困难和损失,建筑公司起诉公路局公司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诉讼费等。
(二)山东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发展集团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民字第190号)。2020年5月,山东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发展集团公司签订《文化广场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建设某文化广场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约25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约30亿元,计划年内开工建设,2022年底前开业运营;其中发展集团定向购买5万平方米的文化演出用房,付款方式为双方签订本协议工程正式动工后,发展集团根据双方认可的工程造价预算,按工程进度分阶段向置业公司缴纳文化演出用房购房款;如未能及时支付,按欠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三的费用向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置业公司完成建筑设计且正式开工,并编制了工程造价预算表报发展集团审核。因发展集团迟迟未能出具审核意见,置业公司多次要求发展集团按协议约定支付首期购房款3000万元,但发展集团未予答复也未支付。为此,置业公司起诉请求支付合同购房款、违约金、诉讼费等。
二、有关国有企业拖欠行为的监管政策、法律法规
(一)中央政策文件
1.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11月1日)
三、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高度重视三角债问题,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0年 第1号)
(十一)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公报2019年 第6号)
(十六)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行政法规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四)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规章
1.《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2〕40号)
一、及时足额支付账款,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账款坚持“应付尽付、应付快付”,从制度、机制、流程和信息化管控上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于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子企业,集团公司或上级单位要给予临时性资金或增信支持,确保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账款。
2.对于长期合作、信誉良好、履约及时、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确保资金安全、对方书面申请、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可提前支付或预付部分账款。
3.加强合规管理,清理霸王条款,不得设立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时限。严控“背靠背”付款条款,加强上游款项催收,上游付款后要及时对中小企业付款。
4.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要优先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未事先明示、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原则上不得使用非现金支付。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2.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巩固清欠工作成果 加快健全防止拖欠长效机制的通知》
二、加强业务源头管理,从根本上防范拖欠风险
中央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导致拖欠的内外部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防范拖欠账款。要探索设立常态化清欠机制,通过安排内部专项资金等多种方式,给予临时性资金或增信支持,确保按时支付民营企业账款,其中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严格按照“同股同权”原则,依法合规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供资金或增信支持。
四、严格业务合同管理,坚决纠正利用优势地位拖延付款行为
中央企业要按照“市场讲法治、企业讲信用”的原则,全面加强合同管理,持续推动清理“霸王条款”、隐性拖欠,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平等互利开展合作,营造有利于畅通产业循环的市场环境。
七、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拖欠账款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以更高站位、更大决心、更强措施,全力克服疫情影响,扎实做好清欠工作,确保无分歧欠款“零拖欠”,积极帮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和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为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6号)
28.强化涉企服务,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激发企业活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去产能、环保治理等政策频繁起落和摇摆,无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企业停建、停产,不得随意对企业停电、停水、停气。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三十二)妥善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债务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政府部门欠账案件,建立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会商制度,推动已宣判政府欠账案件落地执行(省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加强对政府机构失信的治理,每年定期清理政府部门拖欠企业资金问题,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长期拖欠不还的予以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委牵头负责)。着力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牵头负责)。
三、当前产生国有企业拖欠其他企业账款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缺乏有效论证,前期工作不充分。在项目投资、建设和采购中,可行性研究、资金来源确定应当作为决策和执行的前置条件,然而在具体落实上,有些国有企业为了争取到相关项目,赶工期、赶进度,推动项目强行上马,采购超出预算,无法及时结算清偿,造成拖欠其他企业账款。
(二)监管部门作用发挥不明显。目前国有企业的监管部门主要是发改、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监管方向主要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本经济效益以及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针对国企拖欠其他企业账款的监管及处置力度仍有欠缺。相关的监管工作会议、决定及实施安排的少,没有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和推动该项工作落实的有效举措,更是少有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相关典型案例以及专项整治和成果曝光。
(三)民营企业维权途径运行不畅。部分国有企业之所以长期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是因为国有企业的特殊属性以及在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地位决定的。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但依然难以改变部分国有企业的优势地位限制民营企业权利,使得众多民营中小企业不得不认可其提出的不合理条款甚至霸王条款。按照法律规定,民营企业可以通过诉讼、仲裁以及向相关部门投诉以解决拖欠问题,但为了能够参与相关项目,争取企业发展机会,不少企业仍然害怕打击报复,不敢投诉、不愿投诉,也不愿意对簿公堂。
(四)部分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不重视。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对及时支付其他企业账款重视不足,没有正确认识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关键作用,重大风险、拖欠账款事宜没有及时向党组织汇报,不能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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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对建议或意见
(一)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国有企业应针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及重要采购中,从源头入手,建立健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决策、预算、执行、决算、结算等全流程管理,把落实资金来源作为立项审批、开工许可等相关审批程序的前置条件。条件不成熟的不盲目上马、需求不迫切的不冲动投资,确保项目、工程、采购等活动成一个、行一个、结一个,不留债务纠纷。
(二)强化外部监管。建立健全治理国有企业拖欠其他企业款项监督和处置长效机制,针对国有企业项目建设、合同签订、结算审计、审批支付等全链条、多环节进行严格的监控,尤其对项目资金预算等关键事项进行把控,减少预算与结算的偏差。对价格难以预测的料、工、费等项目确需按照审计额为依据的,应在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减少各类纠纷及拖欠行为。
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关键领导岗位的责任,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巩固清欠工作成果加快健全防止拖欠长效机制的通知》明确了国资委对拖欠问题的追究主体,但具体追究谁的责任,如何追究责任还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与规则。建议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能将拖欠、清欠工作问题与成效作为国有企业关键领导岗位人员的业绩指标,并适当提高指标权重,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筹考核,避免国有企业出现拖欠问题。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经办人职责与责任,提高经办人决策参与度,避免决策者与执行者的过度分离,导致决策和执行之间的偏差。
(三)增强法治意识。一是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国有企业的监管部门、国企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保护规定,做到学法、守法。二是加强政策学习,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会议、文件精神的学习,紧紧围绕在党中央周围,明确自身职责和使命,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而不是利用自身优势以大欺小、拖欠其他企业款项。
(四)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要把党的优良传统融入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中,在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不断强化党的领导和政治引领,带头落实党中央精神,尤其是关于清理和防止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决策部署。要践行党的宗旨,以党的建设引领国有企业发展,以国有企业发展壮大辐射带动民营企业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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