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青岛市某区土地局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
2020-10-26 14:14
来源:
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青岛市某区土地局行政处罚案
客户名称:青岛市某区土地局
涉案金额:项目约50000000元
案发时间:2010年
结案时间:2013年
涉案地点: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案件描述:2002年青岛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购得青岛市某区土地150亩,用作商业房地产开发,其后青岛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购得的15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天津某房地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市某区土地局向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其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仅在150亩土地上,开工建设了两座楼,且仅建设到四层就停工建设,其后再也未能开工建设,2009年青岛市某区土地局向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发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其后组织了听证,根据前期调查和听证情况,青岛市某区土地局向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总结:为了应对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首先审查了青岛市某区土地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在程序上是否经过了调查、听证、听取陈述意见、公告等法定环节,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经过审查区土地局的行政处罚材料,认定程序合法。在事实认定上,确定土地已经闲置7年,且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无力开发,事实认定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已经闲置2年的规定,且开发面积不足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故为土地局积极组织应诉证据材料,对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因政府行为导致未能开发原因,作出积极回应,明确未有任何政府部门对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过行政上的障碍,仅是土地长期闲置的情况下,部分商户在土地上自行搭建了部分钢结构房屋,但该行为并非政府行为,与政府的行政行为没有关系,案件经过三次审理,最终驳回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维持了青岛市某区土地局的行政处罚行为。通过该案说明,代理行政机关应诉时,应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应从行政行为的程序上、事实认定上、法律适用着手,以达到行政行为法院支持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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