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延银
所属分类:
民商法律事务部
个人简介
朱延银,2011年加入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07年被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评为优秀法律工作者, 2020年被济南市历城区锦绣川党工委评为优秀农村法律顾问。多次获得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公益奉献奖。
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有影响的民事、民商、刑事、行政案件。兼任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尤为擅长办理土地、房地产、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合同、债务追讨、人身损害、遗产继承、保险理赔、刑事辩护、公司设立、股份转让、股份制改组、等法律事务。执业理念是:依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至上、人权至尊、执信忘势、行义淡利、修德立志、秉承正义、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
在执业过程中,热衷公益事业,积极办理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案件,其中:
1、(鲁)援指(2012)第71号,为倪兴国犯抢劫罪,致使两人死亡辩护。
2、(鲁)援指(2012)第125号,为张宁宁贩卖毒品罪,数量高达9.8kg辩护。
3、(鲁)援指(2013)第67号,为霍西涛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辩护。
4、(鲁)援指(2013)第91号,为成聚昌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辩护。
5、(鲁)援指(2014)第128号,为孙宝海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辩护。
6、(鲁)援指(2014)第269号,为申世忠犯故意杀人罪,致使3人死亡辩护。
7、(鲁)援指(2014)第432号,为孙林章犯抢劫罪,致人死亡辩护。
8、(鲁)援指(2014)第455号,为孙宝海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辩护。
9、(鲁)援指(2015)第65号,为林海才犯抢劫罪,致人死亡辩护。
10、(鲁)援指(2015)第175号,为修乃桥犯抢劫罪,致人死亡辩护。
上述案件均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较大影响大案件,使罪犯认罪伏法,很好的维护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受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和山东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高度好评。
从2017年起, 担任济南市历城区锦绣川十八盘村、济南市历城区锦绣川槲疃村、济南市历城区锦绣川车川村等十二村的农村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解答法律咨询,起草、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商务谈判,代理涉及顾问单位的诉讼、调解,具有丰富的处理农村事务的经验。
执业至今,办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离婚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大多数胜诉案例,大多数案件降低了客户损失。深耕婚姻家庭领域,办理了较多离婚、继承、子女抚养权等类型案件,效果良好。具有办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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